政
政 · 治道律令
唐律疏议(中华法系法典典范,律文与疏议并载,东亚法)
知识库_政-律法_02-唐律疏议
R — 原文精要
「以刑止刑,以杀止杀。」
— 出自《卷一·名例》总疏议曰。「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。」
— 出自《卷一·名例》总疏议曰。「五刑之中,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,特标篇首,以为明诫。其数甚恶者,事类有十,故称“十恶”。」
— 出自《卷一·名例》“十恶”条疏议曰。「今之“八议”,周之“八辟”也。礼云:“刑不上大夫。”犯法则在八议,轻重不在刑书也。」
— 出自《卷一·名例》“八议”条疏议曰。「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」与「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。」——同出《卷六·名例》“断罪无正条”条律文,二句之间本有【疏】议曰间隔,此处分列标引(异文如实标注)。
— 唐律疏议「诸化外人,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异类相犯者,以法律论。」
— 出自《卷六·名例》“化外人相犯”条律文。(以上引文逐条回查直引底本,全部命中;底本路径与篇卷见原『原文出处』段与『引文台账』。本段于 2026-10-06 R/A1 全量补齐批由『原文出处』转正,并逐条收紧「」纪律:凡节名、术语、转述一律改用引号,带省略号的缩引已拆开或改为全句。)
— 唐律疏议A1 — 典籍内证
德礼为本、刑罚为用自记(卷一·名例·总疏议):「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。」——本卡"典籍定位与德礼刑用"条之原句在本书卷一总疏议内,可证"礼刑相须"之说出本书自身而非后人概括。
— 唐律疏议用刑之的亦自记:「以刑止刑,以杀止杀。」
— 本书自道其用刑之目的,本卡"恤刑慎刑"条之立说前提在此。十恶之目与命名自记(卷一·名例):「五刑之中,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,特标篇首,以为明诫。」又「其数甚恶者,事类有十,故称"十恶"」
— "十恶"之名与"特标篇首"之编排由本书自道,本卡"十恶重罪"条即据此。八议之源流自记(卷一·名例):「今之"八议",周之"八辟"也。礼云:"刑不上大夫。"犯法则在八议,轻重不在刑书也。」——八议由周之八辟而来之说见本书;"礼云"一句系本书转引《礼记》之文,引时须标明系转引层。
— 唐律疏议断罪无正条之比附自记(卷六·名例):「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」又「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。」——"举重明轻/举轻明重"之比附法则由本书条文自设,本卡"比附加减"条即据此(此二句在底本中同为一条之上下两句,本卡旧引分作两条「」并各带分号,属一条之两截分引,非两条独立律文;引全时应作"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"一贯读下)。
— 唐律疏议化外人相犯之管辖自记(卷六·名例):「诸化外人,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异类相犯者,以法律论。」
— 本卡"特殊身份管辖"条之原句在本条。底本层说明:底本为 02-史\唐律疏议.txt(18.30 万汉字,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,全书无 【篇名】 式标记(工具回溯篇卷返回"(缺失)"属正常);本卡台账所记"卷一·名例""卷六·名例"系按条文内容与卷序人工判定,须与卷次标识并核,不可因回溯失败而判为"无出处"。(唐律疏议)
触发场景
用户问“唐代法律”“《唐律疏议》是什么”,或需要了解中国古代刑法体系、五刑、十恶、八议等基本概念时触发本卡。
用户想辨析“律文”与“疏议”的差别,或问“律”“令”“格”“式”等古代法典术语(语言信号:如“律文和疏议是什么关系”“为什么叫疏议”)。
用户要查证十恶、八议、官当、请减赎、化外人相犯、同居相隐、举重明轻等唐律具体制度条文的原文依据。
用户比较《唐律疏议》与《法经》《九章律》《大明律》等历代法典的流变,或论其“东方法律源头”的地位。
用户以唐律概念对照现代刑法原则(罪刑法定、自首从宽、主从犯、属人属地管辖等)时,可用于历史与法理层面的“类比”对照。
用户提及“以刑止刑”“德礼为本、刑罚为用”等经典命题,需要解释其思想内涵。
语言信号
“《唐律疏议》是谁写的?什么时候成书的?”
“十恶是哪十种罪?为什么说十恶不赦?”
“八议、官当具体是什么意思?”
“律文和疏议有什么区别?”
“唐律‘举重明轻’和现代罪刑法定是不是矛盾的?”
“化外人相犯怎么断案?”
与相邻卡的区分:同栏目《洗冤集录》主于检验勘验实务,本卡主于律文与疏议义理;《通典》为历代典制总述,本卡为唐律律疏的原文底本,两者可互参而不可互替。
核心规则
规则 · 典籍定位与德礼刑用
规则内容:律文与疏议合编,疏议逐条释律,现存最完整的唐代成文法典、中华法系代表,为东亚部分国家继受。
触发条件:问《唐律疏议》是什么/历史地位/德礼刑用命题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问相邻卡(《洗冤集录》《通典》)或要现实法律依据时。
原文摘录:「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。」
原文位置:唐律疏议·名例·总【疏】议曰
规则 · 文本结构十二篇
规则内容:全书十二篇:名例、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、捕亡、断狱,名例居首为总则。
触发条件:问十二篇篇目/名例位置/“律令格式”术语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问《宋刑统》《大明律》等他朝篇目或非刑律内容时。
规则 · 成书与版本
规则内容:底本为殆知阁网络整理本(待抽校);通行称疏议成于永徽、长孙无忌领衔,底本未载,不作引文背书。
触发条件:问成书年代/作者/版本来源或底本可信度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需以本卡引文为成书年代背书,或需精校比对(转中华书局点校本)时。
规则 · 名例总则与五刑
规则内容:五刑(笞杖徒流死)为主干;名例篇释“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体例”,确立十恶八议、官当请减赎、自首共犯赃罪等总则规则。
触发条件:问五刑/“名例”篇义/“律文与疏议之别”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问宋代以降刑制或现行刑法体系时。
规则 · 十恶重罪
规则内容:十恶为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十事,“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”,常赦不原。
触发条件:问“十恶是哪十种”“十恶不赦”或要条文原文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以十恶对应今刑罪名或问唐后沿革时。
原文摘录:「五刑之中,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,特标篇首,以为明诫。其数甚恶者,事类有十,故称“十恶”。」
原文位置:唐律疏议·名例·“十恶”条【疏】议曰
规则 · 八议特权
规则内容:八议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,源出《周礼》“八辟”,犯死罪奏请议定,优待亲贵功勋。
触发条件:问八议内容/“八辟”源流/条文原文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以八议论证现代特权或问明清律八议差异时。
原文摘录:「今之“八议”,周之“八辟”也。礼云:“刑不上大夫。”犯法则在八议,轻重不在刑书也。」
原文位置:唐律疏议·名例·“八议”条【疏】议曰
规则 · 比附加减
规则内容:“断罪而无正条”时“举重以明轻”“举轻以明重”比附出罪入罪,称“加”就重、称“减”就轻,与现代罪刑法定相反(类比)。
触发条件:问“举重明轻”“断罪无正条”或对照罪刑法定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把比附当罪刑法定同等原则或以此处理现实案件时。
原文摘录:「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」与「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。」
原文位置:唐律疏议·名例·“断罪无正条”条律文
规则 · 特殊身份管辖
规则内容:“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,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”,兼属人属地色彩;同居大功以上亲有罪相隐,谋叛以上不适用。
触发条件:问“化外人相犯”/属人属地类比/“同居相隐”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问化外人、同居相隐在现代冲突法或刑诉法中的适用时。
原文摘录:「诸化外人,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异类相犯者,以法律论。」
原文位置:唐律疏议·名例·“化外人相犯”条律文
规则 · 恤刑慎刑
规则内容:老小废疾(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)、自首原罪、家无兼丁加杖免役等从宽规定,体现“以刑止刑”慎刑思想。
触发条件:问老小废疾减赎/自首原罪/“以刑止刑”时。
模型路径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
失效条件:把“以刑止刑”当现实执法建议或问今刑对应时。
原文摘录:「以刑止刑,以杀止杀。」
原文位置:唐律疏议·名例·总【疏】议曰
规则集速查表
| 触发条件 | 结论 | 出处 |
|---|
| 问唐律定位/德礼刑用 | 现存最完整唐代法典,中华法系代表 | 名例·总【疏】议曰 |
| 问十二篇篇目/名例位置 | 十二篇,名例居首为总则 | (本卡规则·文本结构十二篇) |
| 问成书年代/作者/版本 | 通行称永徽年,本底本不载 | (本卡规则·成书与版本) |
| 问五刑/名例篇义 | 笞杖徒流死主干,名例为总则篇 | (本卡规则·名例总则与五刑) |
| 问十恶/十恶不赦 | 十恶重罪,常赦不原 | 名例·“十恶”条 |
| 问八议/八辟 | 八议奏请议定,源出周礼八辟 | 名例·“八议”条 |
| 问举重明轻/罪刑法定 | 比附入出罪,与罪刑法定相反 | 名例·“断罪无正条”条 |
| 问化外人/同居相隐 | 同类依本俗,大功以上相隐 | 名例·“化外人相犯”条 |
| 问老小废疾/自首/以刑止刑 | 从宽收赎、自首原罪,慎刑 | 名例·总【疏】议曰 |
应用示例
场景:用户在法史作业或科普文中需解释“十恶”。本卡规则5给出原文定位、规则4说明其属名例总则;可依“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”引出“礼法合一”命题,但只作制度介绍,不引申为现实评价。 [节点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]
场景:用户想比较唐律与现代刑法(类比)。规则7指出唐律以“举重明轻”比附入罪,而现代刑法强调法无明文不为罪,恰成对照;规则8的“化外人”与“同居相隐”可分别对应属人属地管辖、亲属拒证权的历史雏形(类比),用以说明制度演进而非等同。 [节点:(本栏目模型库待建)]
边界
不适用情形:不适用于解答具体案件的量刑建议或现实法律纠纷;不提供现行法条替代;不用于占断或命理推演。
易误用点:不能把“律文”与“疏议”混为一谈;不能把唐律条目直接当现行法援引;“八议”“官当”等古制不宜与现代“特权”简单对等,须注明时代语境。
版本/流派差异:本底本为网络整理本,存在异文、缺字及“待抽校”状态,个别文字与通行校点本(如中华书局点校本)可能不同;引用时应以校勘更精的整理本复核。
底本层差异提示:本底本为殆知阁网络整理本(简体化、段落重排),与中华书局校点本等通行整理本在字句、标点、条目标题上可能有出入(如底本“断罪无正条”条目标题作“断罪我正条”,当为“无”之误);逐字引用时建议以校勘更精的整理本复核。
本典籍的时代局限:《唐律疏议》成于唐代永徽年间,反映唐代社会等级结构与伦理秩序(君权、父权、良贱、官民之别),其“八议”“官当”“同居相隐”等制度带有鲜明时代与阶级烙印,与当代法律原则有本质差异,只宜作历史制度与法理流变研究,不可直接移植今用。
免责声明:本卡仅供传统文化研究参考,不构成现实决策依据。
引文台账
| 序号 | 引文前6字 | 所在段 | 底本 | 层 | 篇 | 校验结果 |
|---|
| 1 | 以刑止刑以杀 | 原文出处1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一·名例 总【疏】议曰 | 通过 |
| 2 | 德礼为政教之 | 原文出处2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一·名例 总【疏】议曰 | 通过 |
| 3 | 五刑之中十恶 | 原文出处3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一·名例 “十恶”条【疏】议曰 | 通过 |
| 4 | 今之八议周之 | 原文出处4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一·名例 “八议”条【疏】议曰 | 通过 |
| 5a | 诸断罪而无正 | 原文出处5(上句)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六·名例 “断罪无正条”条律文 | 通过 |
| 5b | 其应入罪者则 | 原文出处5(下句)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六·名例 “断罪无正条”条律文 | 通过 |
| 6 | 诸化外人同类 | 原文出处6 | 唐律疏议(殆知阁网络整理本) | 简体通行本 | 卷六·名例 “化外人相犯”条律文 | 通过 |
校验说明:逐条比对底本 …\知识基石\02-史\唐律疏议.txt(书名“唐律疏议”,来源殆知阁,版本标签[公版古籍·网络整理本·待抽校]);“断罪无正条”条目标题底本作“断罪我正条”(当为“无”之误),律文正文无误;引文5两句之间底本原有【疏】议曰间隔,卡内已如实分列。
审计信息
引文校验:6/6 通过(台账7行,含第5条上下两句分列登记;全部逐字比对底本命中)。
正文字数:原有正文(标题、触发场景、核心规则、应用示例、边界、原文出处)去空白约1924字符(汉字1469),R/I/A1/E各段一字未改。
结构标准:知识库卡 v3.1(2026-10-04 补全:卡首YAML、语言信号、边界六层、相关卡、引文台账、审计信息)。
备注:原相关卡段所举《历代刑法志》《大明律》《法经》及“现行刑法对照”在本库目录中未见成卡,已按真实存在卡重写。